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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砀山集中销毁非法枪支

    信息发布者:mashuang马双
    2017-07-08 16:15:47    来源:砀山在线   转载

    砀山集中销毁枪支

    7月6日上午,在全省公安机关集中销毁枪爆物品行动宿州分现场,砀山公安局在市局的统一组织下,将今年来收缴的各类枪支、子弹、管制刀具、弩、手榴弹等枪爆物品集中销毁,有效消除了社会治安隐患,凸显了全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持有枪爆物品的决心和力度。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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