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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广场舞变“广场武” ,根在老龄社会治理

    信息发布者:mashuang马双
    2017-08-13 14:10:16    来源:凤凰网   转载

                           

    现在的城乡规划及公共设施规划、城乡公共环境和社区居住环境,不是按照老龄社会的标准来设计的,从根本上说难以满足老龄社会的需求。

    日前,洛阳市发生的跳广场舞老人与打篮球的小伙因场地冲突一事,备受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目前该篮球场已暂停使用,公园给跳广场舞的老人重新安排了一块空地,但这片场地空间有限,跳广场舞的老人“还是希望能够开放篮球场”。

    实际上,类似的广场舞变“广场武”事件,全国各地已多次发生。

    有人认为,老年人大多孤独、寂寞,渴望交往和陪伴,跳广场舞成为老年人的社交平台,由于公共文化体育场地资源稀缺,老年人与其他群体特别是年轻人发生一些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也很正常,加强沟通协调、甚至加强规范管理,问题就可以解决。

    笔者认为,这类事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两代人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的冲突,归结于代际矛盾,而要从我国人口老龄化国情出发,看到加强和创新老龄社会的治理已经刻不容缓,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来共同面对。

    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达2.3亿,据测算,2025年老年人数量突破3亿,2033年达4亿,2053年达4.87亿,届时老年人占我国总人口的比重将超过三分之一。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和挑战,是我们做任何事情都不能忽视的国情要素。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广大老年人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老龄社会的治理水平,将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加强和创新老龄社会治理体制,激发老龄社会发展活力,已经显得迫在眉睫,必须摆上重要日程。

    对老龄社会和老年人首先要有正确认识和看待。老龄社会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老年人是仍然可以有作为的重要人生阶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60周岁及以上即为老年人,但实际上,60至70周岁这一阶段的低龄健康老年人,其技术、业务专长,人生的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仍然不可小觑。

    当前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进行研究,适时调整。要加强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打破政策藩篱,为老年人才再就业、再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老有所为、做出新贡献。

    要引导老年人有序进行社会参与。大量的老年人60岁以后变成名符其实的“社会人”,即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的老年人还有一定的组织生活,也避免不了“原子化”的生活状态。

    未来把老年人“再组织化”是重要的渠道选择。要通过城乡社区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基层老年协会把老年人再组织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组织地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老年人的思想工作。

    要高度重视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等方式,提高其发展能力,使其在化解老年人家庭纠纷、反映老年人合理诉求、组织老年人互助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老年人真正的服务组织。

    要把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现在的城乡规划及公共设施规划、城乡公共环境和社区居住环境,不是按照老龄社会的标准来设计的,从根本上说难以满足老龄社会的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持续发展,这个矛盾还将凸显。

    为此,未来的城乡规划,要注入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理念和要求,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其中,大力推动老旧住房的适老化改造,重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积极开展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园绿地等公共环境的适老性建设,努力提高各类公共建筑、空间和设施的适老化水平。

    要建立加强老龄社会治理的综合协调机制。老龄社会治理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思维,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方针。

    老龄社会治理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远不是某一个部门所能承担或主导的,要通过高层次的跨部门沟通合作机制,促进资源统筹,协同治理,共担责任。这样的综合协调机制一旦建立,就要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和力量统筹,要有任务分解、有工作载体、有督导落实,确保高效开展老龄社会治理行动。

    要丰富和创新老龄法规政策供给。从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存在感的角度出发,按照从无到有、从易到难、从窄到宽、从低到高的方向,逐步推进老龄社会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创新工作。要及时修订与老龄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法律法规,就老龄社会治理中的一些法律缺项作出统筹规划和安排。

    要倡导将老龄融入所有政策的理念,相关公共政策都应进行老龄社会治理效益的评估和论证,推动老龄法规政策衔接配套,为老龄社会治理提供强大支撑。(作者高成运,全国老龄办综合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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